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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门锁侵犯隐私权?起诉案例分析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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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邻居王某拆除安装在自家大门上正对李某家大门的监控摄像设备、删除监控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李某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权并道歉等请求。

 

经法院查明,李某与王某为邻居,两家房屋为一梯两户,大门正对,两门相距(楼道宽度)约2.29米。王某家的门锁已更换为电子门锁,门锁上有显示屏。经现场勘验,智能门锁内置摄像头,现场激活后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李某因智能门锁涉及侵犯其隐私,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智能门锁不同于监控设备,其本意在于住宅安全防护和使用便利,因此相关纠纷的审理应基于实际情况,通过现场勘验综合分析智能门锁功能对隐私权侵害的情况,最终通过比例原则的应用,对智能门锁使用人的使用权作出必要性范围内的克减,同时尽可能保证智能门锁所有人使用门锁的利益,以期满足两种冲突权利的平衡。

 

而在本案中,法官认为是否涉及侵犯隐私权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关于智能门锁的抓拍图像功能。

首先,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在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只有触碰智能门锁尝试开锁才能引发抓拍。李某家人进出家门、坐电梯、走楼梯等在楼梯间公共区域活动不会被摄像头抓拍。

 

其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内容主要是开锁人的头像。触碰智能门锁才会引发摄像头抓拍。一般情况下,摄像头抓拍形成的图像不会过多涉及李某家。从方向上看,智能门锁激活后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即便拍照时碰巧遇到李某家开门,这种抓拍的概率较低,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犯。

 

再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恶意开启或破坏门锁,抓拍前会有监控提示,明确告知恶意人员有监控,警示、劝阻恶意人员停止企图进入室内或破坏门锁的活动。抓拍功能留存的图片主要是留存开锁人信息,为后续的维护个人权益提供线索。虽然抓拍的图像内容可能涉及公共区域信息,但是,抓拍图像的目的不是为了采集信息、恶意收集他人隐私。

 

因此,王某家智能门锁抓拍功能系被动启动,抓拍内容主要是开锁人图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护,该功能不侵犯李某隐私权。

 

二是关于智能门锁人体感应功能。

 

首先,本案中智能门锁可能记录李某家人出入家门信息。根据法院现场勘查情况,智能门锁感应的有效距离是0.5米左右。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李某家人无论是坐电梯还是走楼梯,都有可能会触发王某家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引起智能门锁进入开锁比对程序,智能门锁会记录开锁时间。对于李某家人来说,出入家门信息属于不愿被他人了解的个人隐私。

 

其次,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可能导致李某家人不安。智能门锁自动感知人体信息,自行启动摄像头拍摄程序,智能门锁屏幕会显示楼道及李某家入户门上半部分图像。李某家人无论是进出家门还是进出电梯,都可能碰到门口的摄像头启动,同时伴随着摄像头灯光亮起、智能门锁屏幕显示李某家人图像。从常情常理看,无论是谁,家门口频繁启动的摄像头都会让人处于不安之中。

 

因此,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王某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能会记录李某家人出入信息,让李某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害李某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宁,侵害李某隐私权。而在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关闭的状态下,智能门锁不主动启动摄像头拍照功能,不自动开启人脸识别功能,不侵害李某隐私权。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令王某应关闭智能门锁感应功能,不得擅自开启感应功能,否则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来源/新疆法治报)